(一)承担本区域内基本医疗服务和诊疗救治;
(二)承担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重症病人转运;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承担本区域内基本医疗服务和诊疗救治;
(二)承担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重症病人转运;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承担肿瘤疾病的防治、诊治规范的制定、规范化治疗的培训、疑难肿瘤疾病的诊治及会诊、肿瘤咨询及健康宣教等工作。
(一)开展肿瘤细胞生物学研究、肿瘤分子生物学研究、肿瘤热疗研究、药物毒理学实验研究,促进肿瘤防治事业的发展;
(二)落实国家肿瘤防治规划,结合省恶性肿瘤发病及死亡趋势,提出全省肿瘤防治研究的发展方向、战略重点、技术政策及重大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制定全省肿瘤防治长远规划与计划,组织专家评审、检查防治规划与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向卫生计生委提出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建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一)承担并指导全省神经精神专科疾病的防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科研、教学等任务;
(二)承担精神和神经疾病患者、有心理障碍人员及公检法机关的司法精神医学、劳动能力及伤残鉴定任务;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承担本区域内基本医疗服务和诊疗救治;
(二)承担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重症病人转运;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和诊疗救治;
(二)负责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重症病人转运。
(一)完成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协助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全省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省卫计委委托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
(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一)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相关科学研究;
(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
(三)承担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的监控与培训指导等工作。
(一)负责全省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指导、科学研究与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职业病鉴定管理和质量控制,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三)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放射卫生监测评价、食品与饮用水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
(四)负责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五)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与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负责化学中毒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开展化学中毒检测、诊断和临床救治;
(三)中毒信息咨询;
(四)重大化学品中毒与放射事故现场处理与指导。
(一)开展现代医药和中医药研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二)承担国家攻关课题,参与国家中医药攻关项目;
(三)完成国家、省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配合中医药研究进行临床诊疗及观察;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负责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对下级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
(四)查处行政区域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执行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综合监督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七)负责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资格考试和审定工作;
(八)负责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负责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
(十)负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十一)完成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和室内质控管理活动;
(二)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质量监测评价职能;
(三)负责全省临床检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各级血站进行质量控制和对采集的血液质量进行监测;
(五)负责组织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特定检验项目的技术审核工作;
(六)承担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二)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媒体及下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
(四)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拟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信息规范和标准,对社会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评估和引导;
(五)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一)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三)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
(四)编辑出版《吉林医学》杂志。
(五)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吉林考区考务工作。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八)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承办完成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家机关主办的基础性科技期刊(中国妇幼保健,中华预防医学会主办、中国老年学杂志,中国老年学学会主办、国际护理学杂志,中华医学会主办、中国免疫学杂志,中国免疫学学会主办)的编辑出版任务。
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工作;为全省老龄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一)承担国家援外医疗队及援外医疗项目的选派、培训、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承担全省卫生计生人才与项目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任务;
(三)承担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人员外语培训任务。
(一)负责全省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包括一级保健对象)经常性的医疗保健、巡诊、会诊以及常见病的诊疗和康复工作 ;
(二)负责保健对象的异地就医陪护、省级领导外出考察和省级以上大型会议会务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和一级保健对象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大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专家为保健对象的健康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一)承担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各地区贯彻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情况;
(三)协调解决社区卫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承担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监督职能;
(五)负责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信息统计、监测和分析职能。
(一)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拟定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
(二)协调医疗救助资源,落实行政主管部门调度指令;
(三)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服务平台建设;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系统运行与维护;
(五)承担医疗救援信息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与分析;
(六)承担全省从事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一)为控制人口增长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保障;
(二)组织实施全省“计生线”工作考核;
(三)参与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党政线”考核工作。
(一)以电视、报纸和网络等传媒领域为主要宣传途径面向社会宣传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突发事件新闻报导、舆论引导和卫生计生先进人物集体事迹宣传;
(二)负责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创意和制作;
(三)承担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内人员相关政策的高端倡导和基层宣传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四)承担网络媒体舆情动态监测及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新闻宣传领域的省际交流与合作。
(一)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监督、评估、统计、宣传、培训及流动人口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监督及药具需求计划制定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药具政策、知识宣传普及,业务指导,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一)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流出与流入地双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三)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落实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监管及动态监测工作。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协会组织网络优势和会员示范带头作用,动员、组织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和基层协会开展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广泛普及有关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
(四)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会员所联系的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在政府领导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和对外宣传。
(七)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疫情、医源性感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协调调度指挥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院前急救演练;
(三)负责向公众普及急救知识。
(一)负责卫生计生项目的前期设计论证、项目预算评估、项目实施的指导、监测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承担项目资金监管任务;
(三)负责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